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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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目前立案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改革我国的立案程序,取消其独立地位,将其纳入侦查程序将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案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
1.立案条件的模糊性。概括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前者是事实条件,后者是法律条件。首先,从事实条件上看,刑法上的犯罪事实既包括客观条件又包括主观条件,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因此,立案条件中的犯罪事实到底是一个客观事实还是主客观事实还是二者均有之对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其实,立案条件是为司法人员提供一个是否追诉的标准,而不是一个追诉的标准。我们不能把立案的标准和侦查审判的标准相混淆了。其次,从法律条件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个刑法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定罪量刑、仅定罪不量刑但给予非刑罚处罚、只判决有罪三种情形。定罪量刑是一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仅定罪不量刑或只单纯的判决有罪也是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立案。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所谓的追究刑事责任是与给予刑罚处罚等同的。因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作为前提,说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使一般的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因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变得模糊不清。
2.立案任务的荒谬性。刑事诉讼法把立案的任务规定为: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启动侦查。从理论上看,这一任务并无不可,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立案的这一任务具有一定的荒谬性。从立案的任务我们可以推论出立法上设定这一立案任务的前提应该是:犯罪事实在立案前便轮廓分明地显现在我们面前,通过立案,就可将犯罪事件确立为刑事案件,从而启动侦查。然而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难实现的。因为在侦查人员还未实施侦查行为以前,案件还是处于模糊状态。倘若案件在立案时就已经明确,那么侦查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进而立案程序又何需是启动是侦查程序的启动器呢所以,无论从诉讼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上看,立案的这一任务都有一定的荒谬性。
3.立案功能实现的障碍性。首先,输入功能的先天不足。刑事案件首先要经过立案阶段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是立案程序的输入功能。案件进入追诉机关的追诉范围有两个途径:一是追诉机关自己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从而主动立案;二是通过被害人的起诉或第三人的报案、举报等提供的信息,发现犯罪事实。司法实践中,追诉机关主要是通过第二个途径立案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立案程序的案件输入功能。其次,过犹不及的过滤功能。如前所述,模糊的立案条件,使其变得难以掌控,缺乏可操作性。;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不免太过于严苛,从而降低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不利于立案程序过滤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再次,人权保障是立案程序的沉重;负担;。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被视为人权保障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立案就承担起最初意义上的限制诉讼活动扩张的功能。但是,立案作为诉讼的初始阶段,往往没有对案件形成全面深入的认识,极为明显的可以判断为无罪或不需追诉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情况下有罪或无罪的认定还须依赖后续诉讼程序。退一步讲,如果非要在立案阶段分清是非的话,那势必要动用相应的侦查措施,这样的话,不但不能保证嫌疑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因为缺少对调查行为在条件、方式和强度等方面的相应制约,导致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发生。因此,立案程序的这一功能的实现及影响是十分有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权利保障价值的实现是以行为失范而造成的权利侵犯为代价而获取的。另外,模糊而苛刻的立案条件未必就能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对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由于立案与否的决定权在于侦查机关,使得通过适用立案标准限制侦查权扩张这一立法理想无疑会受到来自人性弱点的最严厉挑战。因为由决定是否立案的追诉人员来执行较高的立案标准,并希望通过这种较高的立案标准来抑制该追诉人员可能具有的扩张适用侦查权的倾向,这显然是极其困难的。
立案程序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何立案
相关知识:
哪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当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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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
检察机关立案必须经过的程序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收赃罪
收赃5千元,构成犯罪。
抢劫罪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